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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

2022-07-08 20:17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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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医保局网站7月8日消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现就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为满足医疗费用的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的提高,保障参加人员医疗保险的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缴费的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0元,不低于每人每年610元,个人缴费标准30元同步提高到每人每年350元。中央财政将继续按规定对地方政府进行不同档次的补助,对西部和中部地区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的80%和60%给予补助,对东部省份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放开新的就业形式,如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入学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政策。对持有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各级财政应按当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巩固和提高待遇水平
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的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完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性病”)。强化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高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使用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分担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生殖保健费用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殖保健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三,切实把握民生保障底线
要巩固和扩大医疗保障脱贫成果,巩固医疗救助的支撑功能,坚决守住不因病大规模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医疗救助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人员,资助低保对象和返贫人员。从整体上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利用补助保险和直接救助的政策,确保应得资金全部到位。健全预防和化解因病返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费用负担高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风险处置等工作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救助。完善申请救助机制,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按规定批准的困难群众实行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支出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衔接,精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第四,促进制度规范的统一
要坚决落实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推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严格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要求,到2022年底,统一所有统筹地区的制度框架,40%的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清理。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统筹资金和效益衔接,推进功能整合。推动全国医保药品范围基本统一。逐步规范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范围等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政策、均衡资金转移、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以分类推进,顺序推进。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政策调整要在实施前及时上报。各省医保待遇清单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五、做好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对药品“双通道”管理做实做细谈判,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控谈判。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加强监测。2022年6月底前,各省原自补药品全部消化完毕。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准入管理。完善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管理。继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实施《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覆盖辖区内至少40%的统筹地区。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医疗进六、加强药品耗材的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
要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统筹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的集中采购。截至2022年底,国家级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不少于350个品种,高值医用耗材不少于5个品种。做好征缴结果落实和购买协议到期延续工作,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调、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完善药品归集平台功能,加强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上归集率,推进网上结算。稳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指导督促统筹地区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启动医疗价格监测项目,编制医疗价格指数,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继续推进医疗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加强资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和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和保险欺诈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继续开展反欺诈和保险欺诈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医保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执行联动、纪律联动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成果协同应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办、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要按要求做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疗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加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完善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和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完善医疗保险公共管理服务。
要加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推行行政服务清单和操作规范,推进医疗保障行政服务标准化,提高医疗保险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程序,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管理,推进“一物一保”一次到位。优化保险支付服务,坚持智能线上支付渠道与传统线下支付方式并行创新,不断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积极参与推进“生育一件事”联合办公。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和新冠肺炎疫苗、预防接种费用的结算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开通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要继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的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其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评估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府应用等渠道的作用,探索在跨省病历、医保电子证书激活应用等领域的合作机制。
十、抓好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不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居民医保待遇的落实和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增强人民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