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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2022-07-08 20:00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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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交通运输部网站7月8日消息,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现代化高质量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根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蔡健〔2021〕50号)规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共同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部署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服务发展新格局,确保基于产业链的供应链畅通,着力打造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上的综合货运枢纽。深刻认识和把握各种运输方式发展的规律性特征,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支持和引导各种力量加强资源统筹利用,优化货运结构,实现各种运输方式深度融合发展,补网强链,合力构建互联互通、便捷畅通、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能先进、支撑有力的综合货运枢纽体系,不断增强互联互通和网络弹性,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提高货物综合运输效率和质量,降低综合运输成本,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延伸服务产业链供应链,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支持性原则。
1.分享权力和责任。国家综合货运枢纽和集疏运体系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本地区在商品配送运输、供应链服务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功能和优势。找准问题,主动出击,精准施策。加强中央工作指导,科学引领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2.面向目标和择优支持。从当地国家交通战略布局、区位发展定位、运输条件、综合货运发展潜力等方面,选择申报发展综合货运枢纽的城市或城市群进行补链强链,明确综合货运枢纽的功能定位,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目标,围绕既定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将目标细化为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指标。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将通过竞争性评估给予优惠支持。
3.跟进问效,奖补结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被支持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绩效监控,跟踪工作进展和实施结果,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突出绩效导向。4.统筹资源,协调工作。在中央层面,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会同有关单位和省份,建立部省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统筹,形成合力。在地方层面,省级部门和申报城市要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和政策支持,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3)政策目标。自2022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支持30个左右城市(含城市群内城市)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链条式补强,推动综合货运枢纽显著提高运力利用效率、运输服务质量、运行机制可持续性。它将在提高回收效率、增强回收动能、降低回收成本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形成资金流、信息流、贸易流等多方面的集聚效应。更好地服务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以辐射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做优做强东部城市,巩固提升中心城市,为西部城市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4)支持范围。本通知所指的综合货运枢纽,不仅包括枢纽港、站等交通运输的基础节点,还包括多节点串联、往返形成的重要网络链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枢纽可由相关城市或城市群申报。
1.综合货运枢纽应纳入《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油办发〔2021〕113号)“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范围。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线定点,以点带面。一是优先选择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长江经济带、粤港澳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的六大枢纽。第二,优先考虑位于大陆桥走廊、西部陆海走廊以及西部地区其他走廊和边境通道的枢纽。第三,鼓励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联合申报综合货运枢纽。
3.综合货运枢纽应重点布局国家重点产业集群(粮食煤炭、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的集散区域。),并在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能力等方面自发形成了规模优势。
(5)支持类型。有关地方应根据不同货物在运输时间、附加值等方面的特点和运输需求,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结合起来。并区分综合货运枢纽的类型,包括:依托海运港口和内陆港口,形成与铁路专用线有效衔接的铁水联运类型;依托机场货运作业区,空铁(高铁)联运、陆路(公路)联运可与铁路或高等级公路有效衔接;依托铁路货运站,形成能与高等级公路有效衔接、实现大宗货物和集装箱大规模便捷转运的公铁联运类型。优先支持铁水联运和空铁联运综合货运枢纽,西部地区也可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选择支持陆空联运和公铁联运综合货运枢纽。二、实施内容
根据《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国发〔2021〕27号),引导不同类型的综合货运枢纽在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硬连接、规则标准和服务的软连接、运行机制的融合等方面开展工作。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互联互通应当可行,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1)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硬连接。结合各类货运需求,支持公共服务功能突出的综合货运枢纽和集疏运系统项目建设,优先盘活存量,适度优化增量。一是围绕铁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基础设施,进入车站、进入港口码头、进入园区,对既有线路进行改扩建,实施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项目等。二是着眼于有效满足多式联运节点的集散需求,对现有仓库、堆场进行扩建,适当新建仓库、堆场,增加设施能力。三是以货运装备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重点,推广应用多式联运专用设备、装卸分拣设施和跨模式快速转运标准化运载单元,鼓励配置符合低碳目标的运营设施、新能源货车和全货运车型。
(2)规则、标准、服务的软联通。改进服务和适应多式联运的规则和标准。一是加快推进各种运输方式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应用铁路运单、订舱运单、码头收据、海运提单、邮政快递运单等全程“一单式”联运服务。实现证件信息的交叉验证和互认;推动保单等金融服务产品与多式联运订单充分匹配。二是丰富联运服务产品,依托综合货运枢纽,提供优质联运方案,实现货运跟踪定位查询功能,开展冷链等专业化多式联运服务。三是推动多式联运标准和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包括多式联运货物分类标准、承运单位标准、产品和服务标准、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则、信息互认规则等制度体系。
(3)建立健全一体化运行机制。鼓励铁路、水路、航空等不同运输企业加强合作,鼓励这些企业加强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供应链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等的合作。鼓励政府和企业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和专业水平,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形成共同发展合力。鼓励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创新投融资模式,以项目联营、股权投资基金、PPP等市场化手段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综合货运体系建设和运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跨模式一体化运营。
三。组织实施(1)编程。或者说城市群是进行综合货运枢纽链条补充和强化的基层组织实施主体。按照要求,组织编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市三年实施方案。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可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型的综合货运枢纽。实施方案应明确现状、工作依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等。市或城市群的大纲(具体实施方案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在相关工作通知中规定)。申报城市要明确牵头城市,协商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相关城市的目标任务和共建共享机制。
(二)组织申报。各省应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在这项政策实施的第一年,所有省份在7月底前完成申报。涉及跨省区的,以一个省为主牵头申报(具体申报文件提纲在相关工作通知中规定)。
(3)专家评审。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涵盖多个行业的专家。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估,重点评估地方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和现场答辩。交通运输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纳入支持城市或城市群名单的建议,以及修改完善地方实施方案的建议。
四。资金分配
(1)分配方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议的名单,结合财力情况,采取“奖补结合”方式,专项安排一定规模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进行支持,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统筹协调,补助地方公路建设等相关项目资金和中央企业资金。奖励资金按照每个城市不超过15亿元、每个城市群不超过30亿元的原则进行控制。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东部、中部(含辽宁、吉林、黑龙江)、西部地区奖励比例分别为40%、50%、60%。实施第一年,按照每个城市5亿元的统一标准给予补贴(城市群补贴总额按10亿元上限控制)启动相关工作。次年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
(2)资金运用。财政部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省级有关财政部门要结合各方面的相关财政政策,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明确和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和投入方式,规范资金使用和拨付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和修订完善后的实施方案,相关城市或城市群将利用奖励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硬连接,引导规则、标准和服务的软连接,引导一体化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不得用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鼓励城市或城市群加强各方面资本统筹,创新投资机制,灵活采取资本注入、PPP、股权投资基金、绩效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其他高等级公路、铁路干线、机场等通达干线及基础设施建设、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货物末端配送、邮政快递末端配送等物流微循环建设相关项目资金可编制纳入实施方案。现有财政支持渠道按现有渠道和方式安排(不作为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投资内容),与奖补资金形成合力。
动词(verb的缩写)性能管理
(1)绩效目标设定。地方政府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设定绩效目标,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能力、运输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效率、经济效益等。除所需指标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其他指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从高到严设置指标值。
(2)绩效跟踪与监控。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利用现有车辆购置税资金考核数据支持系统,对被支持城市或城市群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在线动态跟踪和穿透式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相关行业数据信息,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相关资金数据信息,市人民政府和项目单位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及时总结工作成果,检查存在的问题或困难,研究对策建议等。并形成上报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财政部等相关单位,推动对好的经验和做法的研究。
(3)实施绩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视情况通过抽查开展关键绩效评估。本通知实施期间,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或城市群实现重点绩效评价全覆盖。
(4)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交通运输部提出后续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结合财力情况下达预算。原则上每年奖励资金不得超过3年拟安排资金的1/3。绩效评价结果为A,即得分在90分(含)-100分的,按照3年奖励1/3的车辆购置税基金;若绩效评价结果为B,即得分为80(含)-90分,相关城市减少奖励资金2.5亿元,相关城市群共减少奖励资金5亿元;绩效评价结果为C或D,即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安排奖励资金,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收回中央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
不及物动词工作机制
(一)省级工作协调机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会同有关单位和相关省份建立部省协调机制,在用地、航线、时刻表、运力调度、国际邮件通关权、资金等方面加强资源统筹利用。从而形成合力;加强规划、方案、项目、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发挥各方专业优势;协调推进跨省实施的重点问题。(2)地方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充和强化链条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纳入实施交通强国战略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的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省级有关部门和申报城市要建立工作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推进。